论按份共有的三层次私法构造——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按份共有规则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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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勇.论按份共有的三层次私法构造——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按份共有规则体系[J].法商研究,2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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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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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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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2012SKL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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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份共有具有物法属性和债法特征之双重面相,并因其团体色彩而逐渐向组织法"漫射",呈现出三层次的私法构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份额和共有之债的规定多有不足,仅因处分多数决意外地强化了按份共有的团体色彩。按份共有各层次构造之间彼此渗透,尤其是份额与共有之债存在互斥关系,二者协力于按份共有在物法上的同一性和规则体系上的无缝隙,此消彼长,端赖于法政策之抉择;单就共有之债而言,并不因"物权化"而改变其债之属性,相反,宜采序列式构造,从而共有之债与份额乃至其内部的冲突均得依照该序列予以调谐。按份共有的三层次私法构造时更时新,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新型权利有更加优越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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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按份共有 份额 共有之债 组织法 多数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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