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制度改革得与失——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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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庄乾龙,李卫红.监视居住制度改革得与失——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及相关规定[J].法学杂志,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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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庄乾龙 李卫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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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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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视居住本身的优势与弊端使得保留论与废除论两派论者展开了激烈争论。而《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案均站在保留论立场,对该制度予以立法完善。尤其以新《刑事诉讼法》为代表,充分体现出该制度的人权保障精神。此次立法改革得大于失,但为防止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异化为侦查犯罪的工具,宜提倡对监视居住制度的实质解释,即以人权保障为核心进行限权(力)解释,使其发挥应有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刑事诉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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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视居住 得与失 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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