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当越来越多具有脱域特质并且越来越复杂的陌生人纠纷涌入法院,当马锡五式的父爱关怀被职业官僚的理性推理所取代时,司法就遭遇了最为深刻的信任危机。司法信任危机在社会的蔓延主要不是因为法官个体成员的品质出现了问题,而更可能是因为司法制度所建构的承诺遭遇到了信任问题。只有在承诺发生之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假定为有权参与建构承诺,并以其实际行动监督被授权的制度实施者,对制度性承诺的普遍性社会信任才是可欲的。因此,有效应对司法的信任危机的关键或许恰恰在于通过有效实施司法公共参与等适应国情的制度化的不信任机制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