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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
引用本文:莫纪宏. 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7, 22(6): 1-11
作者姓名:莫纪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    要: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制定的,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等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特性。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据,"合宪性"是宪法对其他一切法律形式的正当性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形式体系中,宪法是居于最顶端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由于宪法在法律效力上和法律形式上与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特征相区分,所以,在法理上不宜将宪法视为一个与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相提并论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应当在法理上作为各个部门法的法律原则而存在,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根本法的法律约束力。

关 键 词:宪法  根本法  法律  部门法  法律体系
文章编号:1008-4525(2007)06-001-11
修稿时间:2007-10-26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al Law and Other Legal Norms
MO Jihong.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al Law and Other Legal Norms[J]. Journal of Shanghai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2007, 22(6): 1-11
Authors:MO Jih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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