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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与制度:魏晋十六国时期的“杂胡”与“杂户”
作者姓名:鲁西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    要:"杂胡"之"杂",其初是在胡人(匈奴)种群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种类部落,对于地位较低的、规模较小的种类部落的称谓,意为"其他的""较小的"。汉人沿用了这种观念与分划方式,遂有"杂胡"之称。随着"胡"所指称的范围逐步扩大,"杂胡"遂成为建立政权的某一胡族对其所控制的其他胡族的称谓。"杂户"则是一种户籍类别,在十六国诸胡族政权下,用于指称建立政权的胡人之外的其他各种夷胡户。统领杂户的机构是护军。护军制取消后,杂户乃逐步演变为普通的编户。站在汉人立场上对胡人种群的分划,在结构上来自胡人种群对于自身的分划。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乃是制度性人群分划的基础,制度性的人群分划则将其所分划的人群固定下来。无论是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还是制度性规定,都是由掌握权力的、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的种群及其权力集团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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