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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担保合约相关问题探析——兼评《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
作者姓名:王春梅  郑建峰
作者单位:中共景德镇市委党校,江西景德镇333000
摘    要:订立流担保合约传统观点认为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出发,流担保合约却有利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同时,确认其效力也是担保法律制度发展的需要。为此,可以对《物权法》相关条文作出修改设想。

关 键 词:流担保合约  《物权法》  质押  抵押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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