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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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小明.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J].法律适用,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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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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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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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亦有学者认为是生效要件。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应该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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