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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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瑶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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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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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主体 承包经营企业,是指为完成某项劳动作业,由承包者或承包组织向国家或集体包任务、包产值、包利润。对于承包者侵占其所承包经营的财产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往往有分歧。如被告人李宏祥,1985年1月,承包经营某县物资局服务部。合同规定由物资局提供职工15名,以及铺房、执照、银行帐号、铺底基金。服务部上交一定利润。被告人承包后,便陆续将服务部的资金汇往星跃商店的私人帐户,从1985年1月至4月先后7次汇入私人帐户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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