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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的认定
引用本文:于宏,范德繁. 事后受贿的认定[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 11(1): 50-54
作者姓名:于宏  范德繁
作者单位:1.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深圳,518001
2.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事后受贿是受贿行为的非典型形式,此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对受贿罪犯罪构成的理解。利用职务便利不能理解为该罪的行为要件,收受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间并无构造顺序的要求,二者间的顺序错位并不影响事后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 键 词:事后受贿  受贿罪  责任主义
文章编号:1004-9428(2003)01-0050-05
修稿时间:2002-11-07

Identification on Post Factum Bribery
Abstract:
Keywords:post factum bribery  crime of bribery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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