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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界定——从“康王之争”案件谈起
引用本文:马翔,郭京玉.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界定——从“康王之争”案件谈起[J].中国律师,2008(4):67-70.
作者姓名:马翔  郭京玉
作者单位: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案件的缘由 1998年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丽雅公司)获得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第738354号“康王”商标专用权。但康丽雅公司一直没有使用。2001年6月康丽雅公司由于连续几年不年检被朝阳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王公司)拥有与化妆品近似的香皂上的“康王”商标专用权。康王公司为了扩展日化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

关 键 词:注册商标  案件  商标专用权  王之  界定  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分局  精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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