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界定——从“康王之争”案件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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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翔,郭京玉.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界定——从“康王之争”案件谈起[J].中国律师,2008(4):6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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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翔 郭京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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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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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件的缘由
1998年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丽雅公司)获得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第738354号“康王”商标专用权。但康丽雅公司一直没有使用。2001年6月康丽雅公司由于连续几年不年检被朝阳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王公司)拥有与化妆品近似的香皂上的“康王”商标专用权。康王公司为了扩展日化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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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商标 案件 商标专用权 王之 界定 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分局 精细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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