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的行为主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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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怀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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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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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法人制度的构造看,公司虽为营利性质的社团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但终究因其无实体存在,故仍须以自然人存在所组成的机关作为活动基础。既然必须将团体或组织内的成员偏好加以集中并将之转化成一种集体决策,那么,任何一个团体或组织都需要一套自治系统以便形成有效率的决策。从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制的发展趋势来看,现代公司法制已经基本定位于以“董事会为中心,股东会为辅助”的公司自治模式,即在除了承认股东会为最高意思机关并享有相应职权外,也能兼顾并承认董事会实际掌管公司的资产、人事与业务发展方向的事实;除了提供股东权益应有的基本保障外,也能同时将股东角色转向投资人角色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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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自治 股东会 董事会 集权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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