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人体重伤标准细则》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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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军,陈忠保.制订《人体重伤标准细则》势在必行[J].法医学杂志,1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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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军 陈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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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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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关于重伤的规定,使法医学鉴定人担负起在活体损伤鉴定中作出损伤程度评定的职责,特别由于法律上对造成轻重伤害的罪行,规定了明显不同的量刑标准,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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