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保辜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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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艳云.唐代保辜制度探析[J].中国检察官,2001(1):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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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艳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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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古藉整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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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在处理以斗殴为典型代表的伤害案件时,根据加害行为人所用的器物、受害人的伤情等具体情况,由官方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立下期限,责令加害行为人保养受伤害人、为受伤害人治病疗伤,然后再依据伤情的状况区别加害行为人罪的轻重的一种制度。 “保辜”的“保”是养的意思,“辜”是指罪;意即保养受害人的伤,减免加害行为人的罪。“保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迟在我国汉代已经出现,到了唐代,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唐律疏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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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朝 保辜制度 适用范围 保辜期限 唐律疏仪 伤害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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