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及其历史根源--中西方传统"法律"、"道德"的历史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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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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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南通市委党校,江苏,南通,22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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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 (N2— 0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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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 ,“封建礼治”是中国“德主刑辅”的历史根源 ;“法主德辅”是西方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 ,“民主意识”是西方“法主德辅”的历史根源。中西方传统“法律”的历史差异在于法律的来源不同、法的约束力不同、权力的制衡不同、奉行的宗旨不同 ;中西方传统“道德”的历史差异在于道德的权属不同、道德的观念不同、主体的个性不同、道德的存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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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德法兼治 主导倾向 法律差异 道德差异 历史根源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2]08-01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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