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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及其历史根源--中西方传统"法律"、"道德"的历史差异
作者姓名:黄杨
作者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党校,江苏,南通,226007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 (N2— 0 19)
摘    要:“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 ,“封建礼治”是中国“德主刑辅”的历史根源 ;“法主德辅”是西方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 ,“民主意识”是西方“法主德辅”的历史根源。中西方传统“法律”的历史差异在于法律的来源不同、法的约束力不同、权力的制衡不同、奉行的宗旨不同 ;中西方传统“道德”的历史差异在于道德的权属不同、道德的观念不同、主体的个性不同、道德的存量不同。

关 键 词:德法兼治  主导倾向  法律差异  道德差异  历史根源
文章编号:1009-8267[2002]08-01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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