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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行为也可能是受贿行为
作者姓名:洪流
作者单位: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克新,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高中文化,1991年至2001年期间担任哈密市金矿矿长。2002年3月13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1997年底,李克新因公出差到浙江省杭州市时,看中了一处房产,想购买作为自己日后退休的住所。他找到当时在哈密市金矿承包开采矿山的个体户朱为须。因朱为须是杭州人,且朱因开采哈密市金矿管理范围的矿山经常求助于身为金矿矿长的李克新,俩人之间来往密切。朱为须得知李克新想在杭州买房子的想法后,答应可为李提供帮助。1998年8月,李克新正式委托朱为须代他办理购房事宜。在明知房价是83万元的情况下,李克新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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