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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法院对缓刑罪犯回访调查
作者姓名:吴兴民
摘    要:我国的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对符合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后,都能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但长期以来,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是“判与不判一个样”,为探讨这一说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帮助其悔过自新,消除社会上对缓刑执行方式的误解,我院于2005年6月底开展了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回访考察。

关 键 词:缓刑罪犯  人民法院  回访  刑事审判活动  社会效果  缓刑制度  刑事政策  教育改造  监督管理  悔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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