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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量刑起点之我见
作者姓名:应永宏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
摘    要:<正>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具体的刑度时,立法上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幅度另作专门的设置以区别于成年人。也就是说,通常在同等的量刑条件下,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参照对比成年人的处罚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刑法不再设定不同的刑度。因此,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起点与成年人的量刑起点一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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