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VS.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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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芦海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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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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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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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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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版权性 表达形式 原创性 版权保护 演绎作品 创造性存在 版权法 保护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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