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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VS.创造性
作者姓名:芦海君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 
摘    要: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关 键 词:可版权性  表达形式  原创性  版权保护  演绎作品  创造性存在  版权法  保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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