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然而,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笔者感到,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不够的,还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所谓合理性审查,就是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是否合乎道理或事由,是否顺应客观事物发展规律,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并且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进行检查核对。按立法法的规定,如果对报批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