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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抵押期限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姓名:马宏利
作者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摘    要:合法、有效的抵押,抵押权人却无法优先受偿,理由是抵押期限已过,这是浙江省某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 1996年6月11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书,约定:贷款额度400万元,公司以其标准厂房528m2作抵押,抵押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且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6年6月28日,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该证载明:权利存续期限为18个月,即从1996年6月1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贷款期满后,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抵押厂房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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