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疏忽交易 无奈败诉评深圳中院判决的(i)PAD、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引用本文:祝建军.疏忽交易 无奈败诉评深圳中院判决的(i)PAD、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2(2):46-51.
作者姓名:祝建军
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时,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受让人应严格审查谈判人及签约人是否有处分商标权的授权,疏于履行该审查注意义务,不仅可能导致交易失败,而且还将面临折戟市场的不利后果.美国苹果公司( Apple Inc)是世界范围内的知名高科技企业,其推出的iphone 智能系列升级手机一时间风靡全球,成为时尚与品位的代名词,有众多追捧的粉丝.2010年1月,苹果公司继iphone智能时尚手机之后又在全球推出了iPad平板电脑,该款电脑的多用途功能与时尚造型设计立即引起无数苹果粉丝的青睐.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品市场,自然成为苹果公司推销iPad平板电脑的重要国家,但令人吃惊的是,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推出iPad平板电脑时,居然IPAD注册商标不属于其所有,该注册商标登记在深圳的一家科技公司名下.苹果公司为推行在中国的iPad平板电脑销售战略,于2010年提起了对深圳这家公司的IPAD商标确权之诉,2011年12月深圳中院对这起商标权属纠纷做出裁判:苹果公司败诉.该裁判意味着苹果公司的iPad平板电脑将有可能被迫退出中国市场,或者更换为其他商标再进行销售,并且还将面临被指控商标侵权的严重后果.1如此一来,苹果公司的iPad平板电脑将折戟中国市场,同时也将使其商誉在一定程度上受损.商标策略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总结该案的审判经验,可以使相关企业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因商标权转让交易之疏忽而招致不利的后果.

关 键 词:注册商标  深圳  商标转让  转让协议  商标权  苹果  股份有限公司  权属纠纷  注意义务  表见代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