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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协调发展是新时期客观的必然要求
摘    要:为了胜利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根本任务,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搞“四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搞社会主义建设,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作保障,就会受到干扰、破坏,甚至走到邪路上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并非只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它不仅作用于经济基础,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起巨大的作用,特别是上层建筑中的法律更是这样。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相比,法律更能影响经济基础。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当人们认识和利用这种客观规律。制订出反映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就能够促进经济关系的发展。当前,在我国的改革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正在被新体制所代替。这种新旧体制的交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内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说到底是一场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革命。既然是一场革命,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思想和旧传统、旧习惯的矛盾和斗争,因而它不是一个早上、一纸命令就能完成的,而是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渐变的过程,要经过我们艰苦工作去完成的。经济、法制协调发展,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必经道路、必要步骤。它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仅要采取行政手段,而且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改革中的种种矛盾,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再从我国所有制结构上看,虽然仍然是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种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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