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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先合同义务
引用本文:李康宁,王秀英.简论先合同义务[J].长白学刊,2002(6):37-40.
作者姓名:李康宁  王秀英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天津,300730
摘    要: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告知、保护、协力、保密及诈欺禁止等。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关 键 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程  法定性  附随性
文章编号:1003-5478(2002)06-0037-04
修稿时间:2002年7月9日

A Brief Discussion of Pre-contract Obl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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