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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院“授权”也可申请鉴定
摘    要:读者王先生称,在他与他人的一次诉讼中,对方未经法官授权便请有关机关作了一次鉴定。他想知道此份鉴定有无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才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结论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只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对方当事人只要不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证,就无不妥。事实上,我国庭审正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化。弱化法官在取证、审问方面的职责,可防止其先入为主,使其判决更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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