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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申静涛
作者单位: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司监察处
摘    要:各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二是追求一种融法院指定、债权人选任为一体的方法。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本文认为该制度与当今世界破产立法传统相悖,应该做出变革,以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选任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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