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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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荷玲.主持人的社会责任[J].法治与社会,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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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荷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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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宝鸡人民广播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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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播电视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社会公众信息的重要权威发布者,引导着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是党和人民的重要喉舌.不仅要用精彩的节目给人民群众以新闻、娱乐、教育、启迪、陶冶,还要以准确优美的普通话和规范标准的简化汉字为全社会做出示范,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节目主持人是广播电视等媒介的形象代表,受工作性质决定,其在话筒和镜头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媒介本身,影响着公众舆论,必须具备强烈的政治意识和严肃的社会责任,如果还把自己等同于社会个体,举止放荡,语言随便,那他就毁坏了媒介的形象,扰乱了社会秩序,失去了做节目主持人的起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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