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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期折抵的立法完善
作者姓名:徐智平  夏胜炎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此项立法打破了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立法缺陷,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刑事法律规范保障。但是,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

关 键 词:监视居住  立法完善  刑期折抵  刑诉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立法缺陷  有期徒刑  指定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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