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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金朝晖,沈家奎.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33):283-284.
作者姓名:金朝晖  沈家奎
作者单位:1.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关 键 词:敲诈勒索  行使权力  正当性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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