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公证的几点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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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先锋.对委托公证的几点认识[J].法制与社会,2012(33):24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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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先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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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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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委托书才起作用,如受托人接到委托书后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即失去作用。向前延伸,这种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代理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书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委托书通常应是在有关委托行为的后果仅使受托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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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托书公证 委托人 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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