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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
摘    要:<正>内政发〔2022〕34号12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精神,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保障化工项目生产用煤需求,延伸煤炭行业链条,推动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和强化内蒙古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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