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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
摘    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省人民委员会不另转发,请各单位、各地区立即遵照执行。自中共中央1957年5月10日碧布关于各极镇导人具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和1958年2月28日癸布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缎谏的指示以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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