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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司法认知还是被告人举证
作者姓名:苏振宇  黄革委
作者单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俞某于2000年9月18日购买一部摩托罗拉V8088手机,同年10月,手机不慎掉入厕所。俞某即到被告某维修中心检修。被告经初步检查,即告知俞某手机已进水腐蚀,不能维修,只能更换主板,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以2000元价格达成更换手机主板的协议。2001年4月,俞某使用手机时发现按键失灵,即到维修中心检修,方知其更换的手机主板为旧板。为此,原告、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更换新板,被告以旧充新,系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为更换修复板,不是新板,同时举证其手机新板成都内部报价为22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司法认知  举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告人  2000年9月  2001年4月  适用  维修中心  摩托罗拉  口头协议  欺诈行为  双倍赔偿  《消法》  诉讼请求  手机  原告  主板  约定  检修  法院  协商  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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