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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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煜.交通肇事罪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J].法制与经济,2008(16):11-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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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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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浙江丽水2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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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酒后驾驶的国家标准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没有或不及时进行酒精检验的状况,故酒精含量的检验不应成为认定交通肇事酒后驾驶的唯一证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肇事者饮酒后驾车,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如widmark公式,也能够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适用时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一是不能轻易相信肇事者的辩解,要善于抓住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发现问题;二是肇事者迷离现场的主观动机应当以严格主义的原则来认定,只要动机中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想法,不论是否还有其他主观故意,都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三是为逃避酒精检测迷离现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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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酒后驾驶 酒精含量检验 widmark公式 交通肇事逃逸 存在问题 主观方面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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