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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保管”释疑
作者姓名:张志荣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摘    要: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以侵占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代为保管”争议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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