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中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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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海.论双务合同中给付义务的牵连性[J].法律科学,2013,31(2):11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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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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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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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2XWD-S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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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对合同义务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准确的表述,不应被确认为牵连性的表现形式.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合同义务在执行中的牵连性,其制度表现包括履行顺序的确定、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特定履行等.条件上的牵连性是指在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情况下,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可归于消灭.此种牵连性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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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双务合同 给付义务 牵连性 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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