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在各国实现情况差别较大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内容,在全球80%的人群没有充足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建立充足的社会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的决议,不论是1944年的《费城宣言》、1952年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以社会正义实现公平全球化的宣言、2009年的全球就业约定,还是《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即102号公约),均认为实现社会保障的低水平、广覆盖应当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底线。目前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距离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在大部分地区尚有差距,特别是在亚洲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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