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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隐私权保护——兼论侵害“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基础
作者姓名:郭明龙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FX083);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12704)
摘    要:隐私权已从传统消极防御面向发展到兼具积极支配面向,主要包括四项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侵权责任法》第62条、第61条、第55条和第56条对应以上四种权能并共同构筑了患者隐私权范畴.患者隐私支配权需要借助于对患者的“告知后同意”实现,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医师同时兼具的研究者身份与潜在利益冲突.“告知后同意”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法益或者注意义务之违反得到救济,但作为某种权利得到保护系必然趋势,这种权利应是隐私权而非自主权.侵害患者“告知后同意”之隐私权的请求权基础应为第6条第1款,涉及赔偿责任时应适用特别规定第55条第2款,所涉损害主要系精神损害.

关 键 词:患者隐私权  告知后同意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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