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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引用本文:杨立新.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法律科学,2013,31(3):147-152.
作者姓名:杨立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决定》列举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确定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 键 词:决定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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