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特定公诉方式并非是根据某种美好的理念乃至个人好恶进行简单抉择的结果,而是有其结构性的制度根源。无论理论界所认可的公诉方式“应当”何为,亦不论法律规范所表达的公诉方式“必须”如何,囿于政法传统下一体化的司法权力结构以及国家主义的诉讼构造,公诉案卷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核心和基础。一体化司法目标之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的协同运作,法官对事实真相所负之澄清义务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科层式的检查监督均与公诉卷宗之运用须臾不可分离。故在论及公诉方式变革之际,应将其置于除理念和规范以外更为广阔的制度背景中加以考察,扬弃理念之争及革命式的制度改革,注重个别项目之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之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