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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引用本文:张宗辉,陈光银,王成阔.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70-72.
作者姓名:张宗辉  陈光银  王成阔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8;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8;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摘    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法,它的确立和存在旨在保障协助他人者的利益同时又要保护每个人就自身的事务不受过度干预.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事实行为又因其产生原因及构成要件的特殊性而又决定其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果.

关 键 词:无因管理  法律效果  权利  义务
文章编号:1008-7966(2007)04-0070-03
修稿时间:2007年6月25日

On the Legal Result of Spontaneous Agency
Authors:ZHANG Zong-hui  CHEN Guang-yin  PU Zheng-dao
Abstract:
Keywords:spontaneous agency  legal result  right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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