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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物权变动及风险承担探析
引用本文:董翠香. 机动车物权变动及风险承担探析[J]. 法学论坛, 2003, 18(6): 44-49
作者姓名:董翠香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其风险承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依我国现行法律,机动车物权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自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并无特别规定,登记只是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与物权变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办理登记将成为车辆上路行驶的障碍。机动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其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买卖机动车未办理登记致人损害时,登记名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处于支配地位并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益的人才是责任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致人损害,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关 键 词:机动车  物权变动  风险承担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6-0044-06
修稿时间:2003-09-08

On the analysis of real right alteration and risk taking of motor vehic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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