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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治县的立法权
作者姓名:
[此夕]永宁
作者单位:
石林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
“半个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6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治县的“半个立法权”。
关 键 词:
立法权
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民族自治地方
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
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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