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不能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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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梅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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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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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根据刑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刑罚处罚原则 ,王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客观地说 ,不论是现行刑法 ,还是 79年刑法 ,对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没有排除 ,也没有规定 ,而外国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 ,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 ,丈夫与其他妇女强行发生性行为 ,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同的。因此刑法上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 ,不能等同于违背妻子意志 )。例如德国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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