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胶东实践 |
| |
引用本文: | 邵汝卿孙延杰.抗战时期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胶东实践[J].人民检察,2022(23):50-54. |
| |
作者姓名: | 邵汝卿孙延杰 |
| |
作者单位: | 1.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新中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源头。胶东抗日民主政权根据山东抗日民主政府要求,结合实际需求,率先开始了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实践探索。胶东区检察委员会的设置分为行政主任区检察委员会、专员区检察委员会、县检察委员会三级,包括检察官推选权、检察工作和审计机关的领导权、检举权等职权。胶东抗日根据地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坚持把保障人权作为检察制度的首要任务,在职权行使上凸显监督检举职能,为检察委员会制度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但人员配备不足、立法相对较为粗糙、上下级之间关系不明确等抗战特殊环境下诸多因素也制约了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发挥。
|
关 键 词: | 检察制度 检察委员会 职权行使 抗战时期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