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理解与把握——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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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宏杰 孙利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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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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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足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规制原理和犯罪认定机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当市场竞争秩序及他人的商誉权,如果仅侵害他人的商誉权,但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不能论之以该罪。在行为构造上,“捏造并散布”是指“捏造”和“散布”兼具,仅有其中一个行为的,不在该罪规制范围“;他人”原则上应是具体、特定的人或单位,不宜扩大理解为某类行业、产品;“重大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只可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至于“其他严重情节”,则应依据同类解释规则,结合个案予以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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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不法本质 行为构造 规范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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