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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之内涵辨析
作者姓名:刘喆张晴王晴
作者单位: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摘    要:<正>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须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对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具体类别或可参照的标准,范围相对明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也予以说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是有毒物质中“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认定。最高法、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有毒物质  座谈会纪要  生态环境  有害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具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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