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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之内涵辨析
作者姓名:
刘喆张晴王晴
作者单位: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摘 要:
<正>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须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对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具体类别或可参照的标准,范围相对明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也予以说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是有毒物质中“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认定。最高法、
关 键 词:
污染环境罪
有毒物质
座谈会纪要
生态环境
有害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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