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作者姓名:孙环宇  高金强
作者单位:1.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15040;2.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15040;
摘    要:就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而言,违法所得中“所获利益”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实际获利,将账面盈利计入违法所得,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障碍。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结合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计算公式;在认定余股市值时,对于操纵行为终点日的选择,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难以量化,故对其导致的获利部分无法计算和扣除;操纵行为实施前行为人已持仓股票的成本价,应以行为人决意实施操纵行为后账户首次买入股票的价格为准。此外,办案中还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差异,妥善处理违法所得与罚金的关系。

关 键 词:违法所得  账面盈利  余股市值  行刑衔接  罚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