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本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类型化思维方法——读《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有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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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卞宜良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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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2.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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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识的有限理性决定了法律不完善是法律固有的特性或者说不可避免的缺点。从时间维度看,法律不能预见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从空间维度看,法律也无法覆盖多种多样的事态。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不能频繁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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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限理性 空间维度 事物本质 适用法律 类型化思维 时间维度 法律不完善 不能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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