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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难点与应对
作者姓名:王冲  胡婷婷
作者单位:1.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132001;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100726;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其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对于辖区内未经审批的露天垃圾堆放点,各级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无法查明违法主体等特殊情形下,各级政府应发挥其综合性管理职责,自行组织修复,从而更快更好地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对于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益诉讼。上级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公益诉讼裁判,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于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  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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