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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开展监督之思考
作者姓名:王浩  李洋  牟琦
作者单位: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250014;2.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55051;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100726;
摘    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可能存在公共利益保护不到位、不充分等风险。检察机关应履行法律监督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法行使公益诉权,构建支持、配合与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不予支持后,发现可能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情形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  支持起诉  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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